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1-17
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Meizhou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MZ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工商注册、具有四级以上(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企业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方面政策和规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开展住宅与房地产决策及发展趋势的研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引导和联系会员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为政府决策与施政服务。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梅州市房地产企业服务,为提高梅州市城市建设和人民居住质量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组织会员交流、协商、协作,拓展市场,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梅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梅州市。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 梅州市江南新中东路帝景湾内美食街B栋(附楼),办公电话及传真:0753-2118825。网址:www.mzfx.cn.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反映房地产发展趋势及提供决策建议;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配合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行业质量品牌;
(三)经政府业务部门的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数据收集、分析、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定期对行业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组织对本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誉、项目的评价工作,组织评选本协会会员中的优质工程和诚信经营单位;积极推广房地产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行业发展;
(五)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按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七)加强行业宣传、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主办专业网站,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增强社会对行业的认知;
(八)积极沟通政府与房地产行业企业之间渠道,增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促进相互了解,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开展与兄弟城市同行业协会在房地产方面的经济、技术和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愿意为本行业规范发展付出努力做出贡献的精神;
(四)梅州市范围内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有四级以上(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具体条件并授权秘书处按条件吸收,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依章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行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1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理事(含监事)单位会费6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五)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专家组成员等单位免交会费。
会员交纳会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开具,会费使用见《第五章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且帐务公开。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梅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及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1/3左右。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依托单位提出理事替换人选,由理事会确认,并报梅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本会业务需要,本协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业务性质、区域,组织联系会员的业务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班子由成员单位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产生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梅州市民政局审批;
(五)分支机构需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六)分支机构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进行业务运作,接受秘书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纯,综合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从事社团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重选,必须报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社会团体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行业内标杆人物作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或聘用)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会员大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梅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会费开支主要包括各项活动、会议、编印资料、出版刊物、宣传广告、社会交往、对外合作交流、购置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场地租费、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社团法人时,必须接受梅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梅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同时报送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备案。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区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表彰活动,接受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梅州市民政局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同等协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梅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梅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梅州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梅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梅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01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梅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